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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管理精细化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sheshi.biz   时间: 2024-05-16  浏览次数: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持续促进公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向好,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共同制定了《公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管理精细化提升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2022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公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管理精细化提升行动方案

“十三五”期间,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全国实施了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有效提升了公路安全保障水平,持续加大交通安全整治力度,净化了道路通行秩序。“十四五”期,随着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的快速推进、高密度公路网加速形成,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持续大幅度增长,多样化、高强度出行需求将给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管理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促进公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树牢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路警协同、多方共治”的工作格局,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思维、精准施策、标本兼治”的工作原则,推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从“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变,促进交通秩序管理从“粗放式”向“精细化”转变,力争到2025年底,实现公路“安全保障能力系统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显著提升、交通事故明显下降”的目标,为人民群众出行创造更加安全的公路交通环境。

二、职责分工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精细化提升工作。各地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联合公安部门对事故易发多发点段进行评估,从人、车、路、环境、管理等方面运用各种技术手段详细分析事故成因,从完善交通安全设施、促进规范行车秩序等方面,研究制定优化公路安全通行环境的实施计划,并提请当地政府统筹解决整治工作遇到的问题。对情况较为复杂、治理难度较大的重点路段,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实地勘察,实行“一点一方案”、“一路一设计”,研究制定技术方案并予以实施。在整治实施之前,设置预警、提示等临时设施,及时告知社会,降低安全风险。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交通秩序管理精细化提升工作。各地公安部门加强对辖区公路交通事故情况的研判分析,梳理排查交通事故易发多发点段,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从加强公路通行秩序管理、强化重点交通违法整治、加大公安交管信息技术手段应用力度等方面,研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的治理措施并实施。重点加大对突出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与交通运输部门联勤联动,协同开展突出问题集中整治。

三、主要任务

(一)高速公路。

1.精细提升安全防护能力。加强护栏连接过渡。鼓励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并结合交通安全实际,提升路侧护栏、出口分流端缓冲设施的防护能力,完善迎交通流护栏端头安全处理。对建成较早的高速公路开展针对性调查,结合交通事故数据及原因分析,科学评估中央分隔带护栏与现状交通运行、防护需求适应情况,特别是碰撞中央分隔带护栏事故多发、运营期交通运行状况变化较大、大型车辆交通量增长较快等路段。中央分隔带护栏适应性不足、确需升级改造的,要按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17)要求,科学合理制定护栏改造方案。要结合高速公路改扩建、养护工程,分类、分批、分期推进中央分隔带护栏提质升级。护栏改造期间,要切实做好高速公路交通分流和交通组织工作,对改造施工技术要求高、施工难度大的路段,必要时应开展研究论证,确保中央分隔带埋设管线及交通运行安全。(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

2.科学规范信息指引。总结推广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优化提升专项工作经验成果,健全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动态评估优化长效机制,根据运营期路网结构、交通运行状况变化情况,充分考虑驾驶人需求,动态评估优化互通立交及出入口、新旧公路并行交汇、多运输方式衔接、交通组织复杂等路段的指路标志信息指引、标线渠化诱导,确保标志、标线等设施布设合理、信息连续完整、路径指引准确、路网信息一致,提升驾驶人视认与诱导效果。(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

3.加强城际重要通道疏堵保畅。以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为重点,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实施提速疏堵工程,提升通行能力,降低因拥堵诱发交通事故风险。(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共同负责)

4.加强恶劣天气动态管控。团雾、凝冻、冬季冰雪、沙尘暴等恶劣天气多发路段、养护作业区路段、容易发生交通拥堵路段、重载货车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路段等,加强多元化的警示信息发布和安全诱导服务,强化分类分级动态通行管控,鼓励恶劣气象监测预警及保障装备体系建设应用。(公安部门牵头负责)

5.改进完善通行管理措施。排查高速公路门架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补光灯眩光情况,进一步规范补光灯设置。(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共同负责)根据需要推进分车道通行管理,实施中重型货车右侧通行管控措施。探索拥堵易发路段硬路肩可动态调整、适当开放允许通行的控制措施,合理提升应急缓堵疏堵能力。鼓励各地开展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分类分级管控试点。(公安部门牵头负责)

(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

1.重点提升穿城镇路段。根据实际交通需求与城镇化环境特点,优化沿线交通组织设计,在保障路侧居民有序安全穿越公路的前提下,调整和归并中央分隔带开口及路侧出入口设置,解决开口过多等导致的风险隐患。(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具备条件的路段,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联合向当地政府书面报告,推动当地政府根据交通状况增设辅道、机动车非机动车分隔、行人过街、照明等设施,整理优化路侧空间,实施路宅分离,改善行人、非机动车通行条件。要深入推进“一路多方”联动机制,严格管控新增平面交叉路口,严格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非公路标志管理,厘清公路用地范围内各类窨井盖权属关系,监督权属单位落实管养责任。配合当地政府有序推动马路集市清除或移址,加大力度维护集市期间周边道路交通秩序,协同保障人民群众安全有序出行。(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共同负责)

2.重点完善平面交叉路口。鼓励根据交通流量和交叉等级分类处置。清理通视三角区具备移除条件的障碍物,确保路口视线通透;明确并合理分配交叉路权,完善路权设施设置;优化进出口交通组织,鼓励左、右转弯专用道设置;优化标志、标线及渠化设施,规范车辆行驶轨迹,减少或分离交通冲突点,缩小冲突区域;鼓励具备条件的路段实施“微小改造工程”,采取局部改善线形、调整平面交叉角度、调整支路纵坡坡度、合并支路等措施,改善通行条件。(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近三年发生过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或死亡人数累计超过5人的平交路口增设或完善警告标志、标线、减速设施、示警桩、交通信号灯(含闪光警告信号灯)。严格查处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随意横穿马路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加强交通秩序管理,着力提升管控效能。(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共同负责)

3.重点路段精细防护。公铁并行交汇地段完善防护设施。对大型货车比例高、交通流量大的急弯陡坡、重点桥隧特别是独柱墩桥梁等路段进一步加强安全保障。一级公路及双向四车道大流量二级公路,根据对向碰撞事故数量及公路功能、交通流量、设计速度等,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逐步推进中央分隔带护栏或隔离设施设置。加强护栏连接过渡,优化完善迎交通流护栏端头安全处理。(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近三年发生过冲出路面翻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人数超过3人的临水临崖等路侧险要路段增设或完善警告标志、减速设施、路侧护栏。(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共同负责)

4.加强通行安全管控。线形条件较好的路段以及学校路段、连续长陡下坡、急弯和出入口视距受限等路段加强速度管控与执法。重点路段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和测速告知标志,相交道路较少的长路段可探索实施区间测速。流量较大、货车通行比例较高的路段,推行货车靠右通行的管理措施,至少每5公里增设一处货车靠右行标志。连续长陡下坡路段,在坡顶位置加强货车安全提示,引导货车及时调整制动性能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公安部门牵头负责)

(三)农村公路。

1.大力提升农村公路安全防护能力。继续推进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以村道为重点按轻重缓急制定分步治理规划,通行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村道,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优先实施。鼓励具备条件的单车道公路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增设错车道。加强农村公路通视三角区和路侧净区的管理,优化改善视距,加强视线诱导。监督权属单位加强公路用地范围内窨井盖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深化农村公路“千灯万带”示范工程,混合交通流量大、事故多发的农村公路平交路口按要求增设信号灯、减速带(被交叉道路)等交通安全设施。近三年发生过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或死亡人数累计超过5人的平交路口、发生过冲出路面翻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人数超过3人的临水临崖等路侧险要路段,推动增设或完善警告标志、标线、减速带、示警桩、交通信号灯(含闪光警告信号灯)、路侧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共同负责)

2.推进农村公路共治格局。严格落实新建、改建农村公路的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三同时”制度。(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联合开展违法涉路施工活动清理整治,重点是未经批准增设平面交叉路口、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建筑物、设置非公路标志等;联合开展路域环境整治,推动当地政府实施“路田分家、路宅分家”;对交通事故多发点段重点挂牌督办治理,督促县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落实。(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共同负责)

3.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与宣传。全面实施农村公路“路长制”。(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强化农村地区 “两站两员”“管护员”等管理队伍融合,不断充实农村公路交通秩序管理和养护管理力量。(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共同负责)强化交通安全宣传劝导,及时发现、劝导、制止严重超员、非法载人、酒后驾驶、非法改装、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普及交通安全知识,着力增强群众安全意识、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公安部门负责)

四、时间安排

(一)启动实施(2022年3月中旬前)。

1.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印发方案,部署公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管理精细化提升行动(以下简称精细化提升行动)。

2.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成立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主体,提出实施要求,细化工作措施。

(二)排查评估(2022年5月底前)。

1.2022年4月中旬前,省级公安部门牵头,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加强公路交通事故数据分析,形成公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清单及交通秩序管理精细化提升主要措施。

2.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省级公安部门配合,结合公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清单,通过现场联合排查方式确定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提升路段清单及主要措施,于2022年5月底前报至“全国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农村公路提升路段同步在“综合交通地理信息平台”中落图。结合动态排查结果,分轻重缓急制定分年度实施计划。

(三)全面实施。(2022年6月至2025年底前)

1.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联合确定一条高速公路、若干条国省干线、若干条农村公路先行实施,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指导,跟踪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问题。经评估达到目标的,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联合命名“公路安全精品路”。根据实施进展和成果,适时组织全国现场调研交流。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实际,分别确定省级精品路,同时报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

2.各省(区、市)总结推广精品路经验做法,以局部带动整体,推动本地区公路参照精品路标准进行精细化提升。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根据分工,分年度对本地区实施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有序组织实施工作。

3.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每年对全国实施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发布每年度实施工作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实施工作要求。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要精心谋划部署,加强统筹协调,构建部门协作分工及协同落实工作机制,共同研究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要扎实做好各项工作落实,明确任务目标和具体措施,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计划、有组织地推进实施。

(二)加强资金保障。对需要增设或改造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的,属地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推动将普通公路相关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予以安排。收费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提升资金从车辆通行费中列支。各地要加强资金绩效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确保资金投入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交通运输部将按规定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补助资金对普通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提升予以支持。

(三)强化系统治理。公路交通安全提升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要深入理解并坚持系统观念,运用系统方法,更加突出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要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全面提高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的科学化、系统化、精细化水平。积极稳妥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遵从一致性原则,不提不切实际的要求,不搞标新立异的创新。推动农村地区自然村、农业生产场区通硬化路,落实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为农村群众出行创造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

(四)建立联动机制。推动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资源融合,共享供电、光纤、杆件等基础设施和监控、卡口的视频、交通流量等信息。公路危旧桥隧按要求及时采取管控措施,加强改造施工期间交通安全通行保障。完善交通应急指挥体系和协作机制,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快速联动,实现“一点布控、全线响应、联动打击”。进一步规范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机制,坚决打击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定期公布公路交通安全情况,对“三同时”制度不落实、违法涉路施工活动、违法超限超载以及交通安全风险突出等实行联合挂牌督办,推动各相关部门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形成整治合力。

(五)强化动态跟踪。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健全完善监督工作机制,动态掌握精细化提升行动实施情况,加强对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的督促,及时将实施进展向当地政府报告。建立健全实施效果动态跟踪长效机制,对已命名“公路安全精品路”实行动态管理。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将根据各地工作实施进展,适时组织技术支持单位开展调研和指导,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六)加强信息报送。建立精细化提升行动信息报送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自2022年3月起至2025年底,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于每年3月、6月、9月、11月的25日分别向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报送工作推进情况;于每年12月10日前,分别向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2025年12月10日前报送精细化提升行动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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