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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停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经业主同意小区可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信息来源:sheshi.biz   时间: 2024-02-13  浏览次数:4

  三月二十三日,大渡口区跃进村街道跃进社区,新增的小微停车场。记者 郑宇 摄视觉重庆

  3月24日,记者从重庆市城市管理局获悉,近期,市城市管理局按照市政府要求,启动了《重庆市停车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在借鉴其他城市先进经验基础上,结合重庆实际起草了《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于3月22日至3月28日期间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其中,征求意见稿提出,既有居住小区内配建的停车设施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经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征求意见稿提出,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

  在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方面,提出独立新建的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新建写字楼、商铺、公共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比例配建停车场。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修建停车场。

  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依法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建筑结构空间等闲置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鼓励通过旧房改造、功能性改造等方式新增公共停车场。

  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依法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收益;利用自有用地设置简易式、机械式停车设施可以按照机械式设备安装管理。

  另外,既有居住小区内配建的停车设施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并经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此外,经营性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后30日内,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期限为3年。经营性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停业、歇业的,应当自停业、歇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同时拆除停车场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告。

  征求意见稿也针对违法停车联动执法提出措施。城市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违法停车执法联动机制,加强信息互通共享,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查处在人行道违规停放车辆、非机动车占用车位、非电动车占用电动车位等违法停车行为。将驾驶人在同一地点的多次违法停车行为,记入交通出行领域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依法公示。

  市民对于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可以书面形式向重庆市停车管理事务中心反馈。邮箱:5956388@qq.com;地址:渝北区黄山大道东段176号;联系人:梁瑜,电话:023-67754185。(记者 崔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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