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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配套费有调整,不再包含“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费用

信息来源:sheshi.biz   时间: 2024-02-11  浏览次数:33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王琳

  近日,潍坊对《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潍财综〔2016〕59号)中部分内容予以调整。其中一项为,将配套费的组成及标准中的“配套费包括道路、桥梁、供排水、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费用(不含供热、供电、燃气)”调整为“配套费包括道路、桥梁、排水、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费用(不含供水、供热、供电、燃气)”。也就是说,配套费不再包括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费用。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精神,潍坊对《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潍财综〔2016〕59号)中部分内容予以调整。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潍财综〔2016〕59号)于2016年4月1日起执行,其中明确,中心城区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标准征收;“三河”﹙城区段﹚两侧加收20%(白浪河两侧1500米范围、虞河两侧1000米范围、张面河两侧800米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配套费计入房价,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另向购房者收取相关费用。

  本次调整,除了“配套费不再包括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费用”以外,本次调整还有两个变化。一是,将配套费使用范围与管理中的“配套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城市道路、供排水、桥梁、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调整为“配套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城市道路、排水、桥梁、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二是,将有关要求中的“供热、燃气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仍按潍政发〔1995〕34号文件及潍价综字〔1994〕26号文件规定执行,新建项目的供热、燃气配套费计入房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业主收取”内容删除。

  本次调整后的《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通知》及附件有效期至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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