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龙胜异型钢管有限公司配套安装了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可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工人没有按照操作规程给喷淋塔及时加水致使酸雾吸收塔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被逮个正着。目前,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拟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下一步将依照相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6月25日,无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根据双随机工作安排,对无锡市龙胜异型钢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酸洗线正在生产,配套的酸雾吸收塔正在运行,但酸雾吸收塔液位偏低,塔内无法产生喷淋水雾,无法对酸洗产生的硫酸雾进行喷淋处理,属于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执法人员对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针对该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立即调查取证,进行现场勘查,查阅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现状评估和废气处理原始记录台账等资料,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从该单位的运行台账来看,发现近期管理人员疏于对工人的监督,加上操作工人不了解污染防治设施的性质、操作规程和重要性,工人没有按照操作规程给喷淋塔及时加水致使酸雾吸收塔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针对调查结果,执法人员当场给企业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对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进行仔细勘察
检查发现喷淋塔液位偏低,无法产生水雾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防治大气污染重在落实,企业从事有废气排放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时,对于产生废气的环节,不仅要配套安装、使用符合规定的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也应当了解相应的环保法律规定并严格按照要求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切实遵守执行污染防治设施操作规程。即使已经配套安装废气处理设施,也不能放松懈怠,还应加强对废气处理设施的监管和对操作人员的培训,时刻保证废气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如果因设施出现问题而造成大气污染后果,企业将面临高额罚款的风险。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通讯员 苏小环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曹卢杰
校对 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