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记者徐立鸣报道:5月28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解读将于今年6月1日实施的《南昌市居住区便民服务设施规划审批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的相关内容。
据了解,《规定》要求,新建住宅区应为居民配套包括物业管理、便利店、活动场地、生活垃圾收集点、停车场(库)等居住区便民服务设施。南昌市行政审批局工作人员表示,《规定》具备强制力,项目方必须按要求配套相关便民服务设施方可报批,且《规定》要求居住区便民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建筑同步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本规定适用于南昌中心城区新建居住区便民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此外,记者获悉,纳入南昌市人民政府旧城区改造和棚户区改造的项目以及因市政工程建设拆除后确需恢复性建设的项目,也将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配套大号车位、无障碍车位等方便居民停车
《规定》指出,居民机动车停车应满足《南昌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要求,考虑特殊需求,适当配置大号车位、访客车位、无障碍车位。大号车位(垂直停车尺寸2.5米x5.5米)设置比例不小于总配建车位数的10%,访客车位应结合商业配套机动车位置统筹考虑,设置在居住区出入口外或靠近出入口,按总配建车位数的5%配建,且100%设置快速充电车位,无障碍车位应靠近建筑物出入口或靠近电梯位置设置,方便轮椅使用者到达目的地。
同时,《规定》要求,居民机动车停车位应优先设置地下停车库,在地下满铺(地下室占地大于总用地80%)的前提下方可考虑地面停车,地面停车不超过居住总配建车位数的10%(含访客车位),地下车库停放三辆车的结构柱网开间应不小于8.1米或结构柱净距不应小于7.4米。
此外,应对新能源汽车车主的需求,《规定》明确,住宅建筑一次配建充电设备的停车位的配置比例不小于总停车位的20%,且应与主体同步实施。并要求停车库(场)电动汽车停车位应集中布置成电动汽车停车区,电动汽车停车区按防火单元要求进行设置,电动汽车停车区应分散布置,停车库的防火分区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执行,居民机动车停车应100%预留充电安装条件,应满足相关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范要求。
电动车不上楼 专门区域满足充电需求
近年来,因电动车“上楼充电”引发的事故频发,而小区非机动车充电位又“供不应求”。为此,《规定》要求,居民非机动车停车应满足《南昌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要求,考虑特殊需求,适当配置充电车位、共享车位。
《规定》要求,非机动车充电车位应按居住户数的10%设置,共享车位应设置在用地内、临街、对外开放的区域,每个共享车位可按5个非机动车泊位折算计入非机动车配建总量,折算计入的非机动车泊位数量不超过其配建总量的30%。
同时,《规定》指出,居民非机动车停车应结合楼栋,就近设置在方便居民使用的位置,集中和分散兼顾。其中地面非机动车停车应设置雨棚遮挡设施,并预留充电设施安装空间,停车雨棚净高应大于2.0米。
新建居住区应设置相关老少活动场所
针对老年人和小孩的活动需求,《规定》要求,新建居住区应设置儿童、老年人室外活动场,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70平方米,并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场地开阔、视线通透便于看护。结合养老服务用房设置室内老年人活动用房,应考虑方便到达,毗邻公共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在建筑的一至三层,设置在二层或三层的应设置担架电梯。
应有综合活动广场、跑道等居民健身活动场地,其中综合活动广场宜大于100平方米,跑道长度宜大于200米。新建居住区应结合架空层或绿地中有顶盖构筑物设置居民休闲场地,按0.5平方米每户进行配置,净高不小于3.0米。
应设置邮件和快递送达设施方便居民取件
网购已成为当下主流购物方式,为方便居民,《规定》要求,新建居住区应设置邮件和快递送达设施,包括快递驿站及智能快递柜,可设置在居住区出入口人流出入便捷地段,可结合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快递驿站,可结合架空层多点设置智能快递柜,方便居民取物、等候。且要求邮件和快递送达设施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应影响相邻建筑的采光和通风,不妨碍车辆和人员正常通行,不遮挡消防设施,不阻碍疏散通道。
同时,为方便居民生活,要求便利店的布局应适度集中临街设置,可设置在住宅底层,考虑小型货车停放空间。便利店建筑面积不应小于50平方米,店招、广告位等应统一设置,与居住区建筑风格相协调。
半径不超150米设置一处居民生活垃圾收集点
公共卫生环境是影响居民生活幸福指数的重要条件之一。为此,《规定》对小区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也做出了明确要求,位置应固定,不影响城市卫生和景观环境,按照每300户或服务半径不超过150米设置一处,宜设置在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交通便利、方便垃圾车辆出入的地段,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应采用密闭式分类垃圾收集容器,减少异味、臭味、蚊蝇滋生等。
小区需设置物业与服务用房 面积最低不能少与120平米
对于小区物业与服务配套方面,《规定》要求新建居住区应设置物业管理与服务用房,其建筑面积按计容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三配置,最低不小于120平方米,位置应设置在建筑的一至二层,视规模大小原则上不超过两处。同时,新建居住区应设置公共厕所,可结合物业用房统筹考虑,兼顾业主使用,出入口相对独立,24小时对外开放。
未按批准规划建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应将居住区便民服务设施图纸在销售场所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便民服务设施名称、建筑面积、建设地点、建设时序、交付时间等,且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划审批所确定的功能使用,对擅自改变其使用功能的,由有关职能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查处。
《规定》强调,未按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及建设要求完成居住区便民服务设施的,自然资源部门不得进行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