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北京市关于规范商业、办公类建筑通信配套设施建设与运营的意见》。《意见》强调商业、办公类建筑的通信配套设施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所需投资应由商业、办公类建筑建设单位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并投资建设,确保与商业、办公类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意见》要求对既有商业、办公类建筑通信配套设施进行改造,
于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公布之日前已取得规划相关手续的商业、办公类建筑,不能保障用户使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提供的业务自由选择权的,应采取措施加以改造。
于2000年9 月25日之后取得规划相关手续的既有商业、办公类建筑,商业、办公类建筑产权人、其委托的管理人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保障用户使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提供的业务的自由选择权。
《意见》强调在商业、办公类建筑内,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按照承诺向最终用户提供通信服务并按照电信资费标准收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业务代理签订任何垄断或排他性质的通信运营协议或约定,保障企业平等接入。商业、办公类建筑的产权人、其委托的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商业、办公类建筑的通信配套设施分拆单独租赁,应确保电信业务经营者正常提供通信服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电信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业务。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代理其实施电信业务市场销售、技术服务等直接面向用户的服务性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制定管理办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商业、办公类建筑内经营场所、服务区域等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承诺、服务监督电话和价格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
编辑:闫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