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新闻网讯(记者 拓玲)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修订后的《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
设立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和运营补贴
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安全运营,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市人民政府应将城市轨道交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保证城市轨道交通事业发展的财政投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补贴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等内容。
为保护树木和城市绿地,营造绿色宜居的城市环境,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尽可能减少树木移植的数量和绿地占用的面积。确需移植树木或占用绿地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协商确定方案,树木移植和绿地恢复所需费用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承担”等内容。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应与车站周边建设项目融合设计
新修订的《条例》对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分为“尚未出让或划拨的”和“已出让或划拨但尚未开工的”两种情形,分别予以规定:“尚未出让或划拨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结合建设纳入土地的规划条件之一;已出让或划拨但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应与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融合设计,造成建筑面积增加的部分,可不计入该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规定的容积率计算标准”。
同时,为保障行人及非机动车通行便利,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应尽量避免占用城市道路用地。已建成的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占用城市道路用地的,应在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建筑重建时结合建设,退出占用的城市道路用地”等内容。
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同步规划 联动供应 立体开发
为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弥补轨道交通建设资金不足,促进轨道交通事业可持续发展,新修订的《条例》结合我市城市轨道建设的需要,明确了综合开发原则、综合开发规划的编制主体及程序、城市轨道交通场站和沿线周边一体化设计的要求、综合开发用地供应方式及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从事商业活动等内容。
另外,为确保综合开发收益能优先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新修订的《条例》还规定了综合开发所获收益的使用用途及资金监管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