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蹭网”最高罚3万!岛城通信设施管理有了硬杠杠
18-12-29来源:半岛+
半岛记者 李晓哲
日前,青岛市办公厅通过青岛政务网发布《青岛市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管理办法》,并将自2019年2月1日施行。
该办法所称通信设施,是指为社会提供通信服务而组成通信网络系统的通信设备、通信线路和通信配套设施。其中,通信光(电)缆、机房、铁塔、基站、管道线路等属于通信基础设施。办法提出,通信基础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宽带网络作为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应当优先发展。
办法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空间、布局、建设时间需求,明确用地位置、规模,提出通信管线建设、控制要求,并将通信设施纳入城市黄线管理。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将通信基础设施规划有关内容列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设计条件,将通信基础设施设计作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重要内容。独立占地型铁塔、基站的建设工程应当办理规划审批手续;附建型铁塔、基站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土地集约化利用要求。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求,统筹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独立占地型铁塔、基站用地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划拨;需要征用集体土地的,依法办理征用手续。进行通信设施建设,可以采取配建方式或者地役权方式使用土地。
公共机构、公共场所应当为敷设通信线路、通信管道、槽道或者设置小型天线、通信基站、铁塔、机房及室内分布系统等通信设施作业提供通行便利,并无偿开放。敷设或者设置作业结束后,设置单位应当将作业过程中损坏的建筑物、绿地、道路等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不能恢复原状或者修复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遵循共建共享的原则,统筹考虑建设方案,满足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的要求。必要时,可以由市通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共同建设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以签订排他性协议等方式限制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不得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提供服务或者使用项目配套通信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平等接入,妨碍电信用户的自主选择权。
城市轨道交通、铁路、高速公路、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交通重点场所,体育馆、展览中心、图书馆等大型公共场馆,多业主共同使用的商住楼和商务楼宇,建筑面积大于3千平方米的国家机关建筑以及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建设通信基础设施室内分布系统。由此导致信号盲弱或者拥塞等影响电信服务质量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管理者应当支持电信业务经营者予以设置。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由通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的接入或者使用条件的,以及拒绝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通信设施设置场所对通信设施进行正常维护和管理活动的,由通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他人通信设施应当征得通信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通信设施的,通信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擅自使用或者无法确定擅自使用人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报告通信主管部门。通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通信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前,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不得擅自采取中断通信的措施。而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使用他人通信设施拒不改正的, 由通信主管部门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在通信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前,擅自采取中断通信措施的,由通信主管部门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